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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电子注册首页】国家物联网发展及稀土产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_政策法规_新闻_矿道网
2024-08-20 阅读
本文摘要: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专项资金的用于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和造就起到,增进我国物联网和稀土产业身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前进物联网有序身体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7号)、《国务院关于增进稀土行业持续身体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有关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专项资金的用于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和造就起到,增进我国物联网和稀土产业身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前进物联网有序身体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7号)、《国务院关于增进稀土行业持续身体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有关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物联网发展及稀土产业补助金资金(以下全称补助金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决定,用作反对物联网和稀土产业技术创新和产业身体健康发展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金资金的管理和用于应该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遵循公开发表半透明、突出重点、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金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联合管理,保证补助金资金的规范、安全性和高效用于。  财政部负责管理补助金资金年度预算管理和资金拨给,并对补助金资金的用于管理展开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管理创建和完备补助金资金项目库和专家评审制度,明确提出补助金资金的年度反对方向和反对重点,会同财政部的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对项目实行情况展开监督检查。

  第二章反对内容  第五条补助金资金反对物联网领域主要还包括以下内容:  (一)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反对物联网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以及重点产品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等。  (二)应用于样板。

反对以物联网应用于的试点样板和物联网产业基地建设等为主要内容的应用于样板。  (三)标准研究与制定。反对标准体系研究、关键技术标准制订、编码标准制订和若干应用于标准制订,以及标准检验、测试和建模等标准研究与制定项目。  (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反对以推展物联网共性技术检验测试、知识产权维护、产学研合作、信息服务等为目的的物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五)国家级物联网创意示范区建设。反对示范区内物联网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产业化和应用于等。

  第六条补助金资金反对稀土领域主要还包括以下内容:  (一)稀土资源铁矿监管。反对有关地方政府为维护稀土资源,整治铁矿秩序实行的监管系统建设项目,还包括监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电子监控系统建设项目等。

  (二)稀土采选、冶金环保技术改造。反对现有企业对稀土采选、冶金生产系统和环保系统展开清洁生产改建,超过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拒绝。  (三)稀土共性关键技术与标准研发。反对积极开展绿色、高效稀土采选共性关键技术与标准研发,创建采选生产技术规范与标准。

反对积极开展低能耗、较低废气、高效洗手的冶金关键技术研发。反对铽、镝等匮乏元素减量化应用于技术和镧、铈、钇等高丰度元素应用于技术研发。反对废旧稀土材料及应用于器件中稀土二次资源高效洗手重复使用技术研发。  (四)稀土高端应用于技术研发和产业化。

反对享有自律知识产权,涉及技术指标超过国际先进设备水平的高性能稀土磁性材料、闪烁材料、储氢材料、催化剂材料、打磨材料、先进设备陶瓷材料、人工晶体材料、稀土助剂等稀土功能材料与器件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反对低稳定性、低一致性稀土材料制取技术及专用装备的研发。

  (五)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反对具备条件的稀土企业创建高端稀土材料及器件研究研发中试基地,创建完备的稀土材料综合性能测试、应用于技术评价及标准体系。  第三章反对方式及标准  第七条补助金资金反对物联网发展使用项目补助金和定额补助金方式。

  (一)对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应用于样板与推展、标准研究与制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采行项目补助金方式。补助金额度应以不多达项目总投资的30%。  (二)对国家级物联网创意示范区建设,采行定额补助金方式。年度反对资金额度由财政部商工业和信息化部确认,并切块分配示范区所在省(区、市),资金用于管理由地方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参考本办法继续执行。

  第八条补助金资金反对稀土产业使用以奖代补和使用权资助方式。  (一)对已整体已完成稀土铁矿监管系统建设的地方政府给与重复使用奖励,奖励金额一般不多达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

项目实际投资额还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管设备购买的实际投放,但不还包括车辆购买费用和系统日常运营维护费用。  (二)对已通过国家环保核查的稀土采选、冶金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稀土企业管理制度公告核定的企业生产能力不予重复使用奖励,奖励标准:矿山采选1000元/吨(按稀土氧化物REO计)、冶金分离出来1500元/吨(按稀土氧化物REO计)、金属冶金500元/吨。

  (三)对稀土共性关键技术与标准研发及高端应用于技术研发项目,采行使用权资助方式。使用权资助额度,一般不多达项目研发费用的40%。

研发项目费用开支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强化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的规定继续执行。单个项目年度反对金额不多达1000万元。

  (四)对稀土高端应用于技术产业化项目,采行使用权资助方式。使用权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预算年度上一年企业投资额的20%。

单个项目年度反对金额不多达5000万元。  (五)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采行使用权资助方式。使用权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预算年度上一年企业投资额的40%。

  (六)除监管系统建设和环保改建奖励资金外,其余项目资金可分年度申请人。  第九条已通过其他渠道提供中央财政资金反对的项目,补助金资金仍然反复反对。企业在同一年度不能就同一项目分别申请人高端应用于技术研发和高端应用于技术产业化补助金资金。

  第十条补助金资金不得用作部门(单位)日常工作经费。  第四章申请人条件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单位应该不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国家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完善,银行信用和纳税信用较好;  (三)财务状况较好,不具备分担项目的财务投资能力;(四)近3年来并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惩处。

  第十二条除不具备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物联网项目申请人单位还应该不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享有高级职称者不少于5人;  (二)享有适当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省部级以上确认的科技成果等研发成果,以及具备适当的市场应用于基础。  第十三条除不具备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稀土产业调整升级项目申请人单位还应该不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合法从业资格及适当的资质证明;  (二)合乎《稀土行业准入条件》拒绝;  (三)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拒绝;  (四)申请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企业不应享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或确认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确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

  第五章补助金资金的申请人及审查拨给  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按照本办法的拒绝,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发展情况,具体补助金资金年度反对方向和反对重点(稀土领域需商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于每年8月31日前印发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通报,对项目的的组织申报工作展开部署。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下全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申报通报等拒绝,的组织项目申报。  第十六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应该强化项目的检验和核实工作,省级财政部门应该重点审查项目申报单位的财务条件,保证项目的现实可信。

  第十七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需对本地区白鱼申请人项目向社会展开审批,于10月31日前将经审批后的申请人项目连同申请材料悉数请示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第十八条有关中央部门(单位)负责管理的组织其归口管理企业的项目申报,并于10月31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申报。  中央管理企业于10月31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申报项目。  第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创建申报项目专家评审制度,并的组织实行项目评审论证工作。

  第二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健全专家库,并严苛实施专家提取制度和规避制度,增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和约束机制。  第二十一条稀土铁矿监管系统建设奖励资金项目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国土资源部确认;环保改建奖励资金项目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环境保护部确认。

上述两项资金决定仍然遵守评审程序。  第二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和行业发展必须,商有关部门于12月15日前明确提出项目反对建议,经财政部审议后向社会审批,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在审批完结后,对审批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合乎本办法拒绝的项目,由财政部在支出继续执行当年的4月30日前月发布命令年度补助金资金支出,财政部在国家发改委文件中标明信息反馈电话和邮箱。  第二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管理创建补助金资金项目库,并实施项目滑动管理,项目库中的根本性续建项目和待竣工项目作为下一年度的优先反对项目。

  第二十五条项目分担单位接到补助金资金后,不应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置。  第二十六条项目分担单位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做到时间、额度及财务处置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系统。其中,地方企业向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系统,中央企业向财政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系统。

  第六章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与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该强化对补助金资金用于情况和项目实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补助金资金用于情况和项目实行进展情况采行定期或定期检查。  第二十八条项目分担单位应该严苛按照本办法规定和项目申报书拒绝,的组织项目实行工作,并遵从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大力因应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项目分担单位应该按年度编报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用于情况报告,年度完结2个月内上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项目已完成后3个月内请示项目成果报告。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资金用于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和项目实行效果报告于年度完结3个月内和项目已完成后6个月内,请示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十条中央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的资金用于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项目实行效果报告在年度完结3个月内和项目已完成后3个月内,必要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创建补助金资金绩效评价制度,通过政府出售服务等方式对补助金资金分配用于、项目实行及效果等展开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补助金资金支出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对违背本办法规定索取、囤积、挤占、侵吞补助金资金的不道德,依据《财政违法行为惩处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展开处置。对具备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申请人单位,三年内未予资金补助金反对。

项目因故终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财政部将交还全部或部分补助金资金。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明确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管理说明。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报》(财企〔2012〕225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稀土产业调整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报》(财企〔2012〕375号)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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